本報訊(記者 趙慶山)商標專用權是一種無形資產(chǎn),商標侵權不僅可恥,而且還將面臨法律的嚴懲。3月11日,三亞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公布兩起商標侵權案例,以真實的案例進行警示,給“傍名牌”“套名牌”的不法經(jīng)營者“當頭一棒”,同時為商標所有人提供維權借鑒。
一公司侵犯“雷士”商標被處罰3萬元
2018年1月22日,根據(jù)惠州雷士光電科技有限公司的舉報,市工商局(現(xiàn)并入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執(zhí)法人員在三亞市吉陽區(qū)半山半島某工地發(fā)現(xiàn),某公司正在安裝使用侵犯“NVC”注冊商標的LED筒燈(NLED9154)作為項目照明設備。經(jīng)查,該批筒燈由當事人中山市一滴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0日、19日分別給某公司項目配送標稱“NVC”的LED筒燈(NLED9154)2100個,貨值金額31000元。根據(jù)“NVC”注冊商標持有人惠州雷士光電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標注冊信息材料和鑒別,當事人所銷售的上述“NVC”的LED筒燈(NLED9154),并非惠州雷士光電科技有限公司生產(chǎn)及授權生產(chǎn)的產(chǎn)品,但與惠州雷士光電科技有限公司“NVC”注冊商標相同,且產(chǎn)品外觀相同,廠址、廠名相同,足以讓消費者誤認為是“NVC”牌的LED筒燈(NLED9154)。
當事人銷售侵犯“NVC”注冊商標專用權的LED筒燈的行為, 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所指行為。市工商局執(zhí)法人員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依法給予罰款30000元、沒收侵犯“NVC”注冊商標專用權的LED筒燈2100個。
“李鬼”葡萄酒“傍名牌”被罰6萬元
2018年3月22日,根據(jù)中糧集團有限公司的投訴,市工商局執(zhí)法人員檢查發(fā)現(xiàn),三亞國際購物中心投資有限公司和三亞勝利時代商業(yè)城投資有限公司正在銷售涉嫌侵犯“長城”“GREATWALL”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干紅葡萄酒。經(jīng)查,當事人佛山市南海區(qū)大瀝啟亮飲料商行于2013年12月16日向三亞國際購物中心投資有限公司銷售了3個種類、共計457瓶“長城”“GREATWALL”注冊商標干紅葡萄酒(含7瓶贈品),用于該公司和三亞勝利時代商業(yè)城投資有限公司經(jīng)營銷售。至案發(fā)日,三亞國際購物中心投資有限公司和三亞勝利時代商業(yè)城投資有限公司已售出378瓶,物流送貨過程中損毀2瓶,被市工商局依法扣押77瓶。
經(jīng)中糧集團有限公司鑒別,該批干紅葡萄酒顯著標注有“長城”“GREATWALL”商標標識,均系侵犯該公司“長城”“GREATWALL”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假冒注冊商標產(chǎn)品。當事人銷售侵犯“長城”“GREATWALL”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干紅葡萄酒的行為, 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所指行為。市工商局執(zhí)法人員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依法給予罰款60000元、沒收“長城”“GREATWALL”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干紅葡萄酒77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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